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室管理 > 正文

合肥师范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5    编辑:  核稿:  终审:沈辉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含实验室,以下统称为教研室)在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的教研室组织能够发挥集体力量的作用,对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计划地组织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学校以及学院(系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为教研室工作开展服务。

第三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专业或性质相近的课程群建立起来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二级学院因管理需要设系(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置要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教研室名称一般应以专业命名,含多个专业的教研室可使用多个学科的名称组合命名或以主专业命名。

第五条 教研室一般由5位以上的教师组成;10人以下教研室设教研室主任1名,10—20人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20人以上教研室可增设1名副主任。

第六条 每个教研室组成成员至少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并确保教研室成员在年龄、职称、学历等方面合理搭配。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教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都应按照专业归属不同的教研室。

第七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院(系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处批准后执行、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帮扶青年教师等;每月至少一次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听课评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以下统称教研室主任)应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随机听课至少8节,教研室成员随机听课至少6节。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

第十条 教学检查制度。除专项检查外,教研室须定期自查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教学档案材料;收集学生反映意见,定期分析与评价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作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具体安排;学期末,教研室对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每学年度结束时,教研室按要求召开教学总结会,由教师介绍学年度教学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成绩(成果)实物,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参照教师学年度教学工作介绍,给予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判建议。

第十二条 考勤制度。教研室经常性检查教师在学院(系部)会议、教研室会议等会议的出勤情况,要求教师严格履行学校及学院(系部)规定的事假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建立制度。教研室要注重收集、整理、归档教学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教研室主任负责填写教研室工作记录,记载教研室重要工作和内容。工作记录在学期末交学院(系部)存档,作为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的考评依据。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组成状况,可设主任以及副主任。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可由教研室成员直接选举或者学院(系部)提出候选人选举产生。学院(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研室主任任期原则上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连任或解聘均需重新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聘任条件:

(一)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且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助教不得担任教研室主任。

(二)教研室主任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学院(系部)工作要求,在学院(系部)的领导下,组织、制订以及落实教研室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学安排以及检查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辅导与答疑、作业与练习、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等;审查课程考核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含平时成绩评定标准);负责本教研室承担的毕业论文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制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并总结建设情况。

(四)提出师资培养计划;负责抓好教研室师资培养、为助教安排指导教师。

(五)负责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的组织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六)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门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价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

(七)负责组织教研室的教研、教改活动。

(八)完善教学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经常听取并反映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对教研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

(十)完成学校以及学院(系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期间,经考核合格,每学期补贴40学时岗位津贴并记工作量,教研室副主任每学期补贴20学时岗位津贴并记工作量。此外,学院(系部)可根据教研室主任工作及考核情况制订补贴标准。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九条 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包括工作人员)属于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本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学院(系部)及教研室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对有关教研室建设的意见应提交教研室会议上讨论协商。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

(一)落实常规教学的各项工作安排,履行教学管理职责。

1.根据学校以及学院(系部)工作安排,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多个方面,制订出本教研室工作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有效落实。

2.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具体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安排,制订教学进度表,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3.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师选择本专业优秀教材和参考书目。

4.组织并检查教师备课情况,安排青年教师试讲。

5.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工作。

(二)教学过程管理工作。

1.根据教学日历随时检查教师的进度,督促教师按计划进行教学活动。

2.制订听课评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活动并使之制度化。

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法规,深入探讨教学规律,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4.严格教学纪律,使全教研室的教师做到令行禁止,树立良好的教风。

(三)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1.定期组织与学生座谈,及时了解教学基本情况,做好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工作,不断改进教学。

2.开展期初、期中、期末以及主要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积极配合学校以及学院(系部)开展的教学检查工作。

(四)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1.期末考试时要审定考题、确定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好阅卷(流水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并对试卷成绩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2.做好对学生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平时作业成绩的评定工作。

3.试题库的建设。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有计划地建设课程考核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四条 师资培养和管理工作。

协助学院(系部)做好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在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

(一)为本教研室青年教师指定指导教师,充分发挥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较快较好地过教学关。切实帮助教学困难的教师解决上课难的问题。

(二)制订教师进修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进修深造工作。

(三)按照学院(系部)要求,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教学质量考核和鉴定,并提出考核评语。对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实验人员的提升晋级提出建议。

(四)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对外聘教师任课资格、教学材料等全面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教学研究工作。

(一)教育教学研究是教研室经常性工作。教研活动要安排学习有关的教育理论、方针、政策,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讨论编写课程标准与教材,研究备课中的问题,组织观摩教学,审查考题与评分,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举行学术交流,讨论教学论文等内容。

(二)在完成教学任务,保证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提倡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探索与实践,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法研究论文。积极应用现代教学手段,积极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

(三)教研室应鼓励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勇于探索,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出成绩的,优先推荐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奖。

(四)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学生的学术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

(一)课程建设是教研室日常性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有计划、有措施地对每门课程开展建设工作,要认真研究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要抓好教材建设和研究工作;抓好教学改革工作,积极培养教学成果。

(二)主要课程配备主讲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以保证新老教师的交替和衔接,稳定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要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编写课程标准;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和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教材建设。

(一)教材建设是学院(系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教研室应根据学院(系部)教材建设规划,制订编写计划并落实。教材编写人员要老中青三结合,使青年教师通过参加编写教材提高业务水平。学院(系部)要鼓励教师著书立说,特别是老教师应把多年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做好总结。

(二)教研室对本室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要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筛选。选用公开出版的教材应首选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安徽省规划教材,要重视地方性教材的选用,严格履行教材订购手续。

(三)对于暂无适用教材的课程,教研室应当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讲义,以满足教学需要,但也要防止同一门课程使用不同讲义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 教学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教研室应建立教学文件、教学资料档案。教研室要确定专人作为教研室的兼职档案资料员,负责本教研室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

(二)教研室档案资料和材料为:开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目录,授课计划,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大纲,实习指导书,学生的典型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指导书,学生的课程设计资料,毕业论文任务书,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结果资料,历届学生的考试成绩登记表,学习成绩分析,教学调查和分析,本教研室教师编写或参编的教材、讲义,发表的各种论文,本教研室教师获奖情况,教研室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图书资料等。

(三)教研室对上述教学档案归类、整理并定期移交至学院(系部)统一保存,移交时作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教研室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办公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研室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教研室每年初向学院(系部)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学院(系部)审查后交教务处核准备案。学校根据各教研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经费补助,教研室使用经费时由学院(系部)分管领导审查后到教务处报销。各学院(系部)须从教学经费中有计划地给予教研室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领导应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定期对本室工作进行自查,检查教研室成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教研室的工作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主任及成员,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教研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实施细则。